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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1、国家标准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-1996)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、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。
2、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: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颗粒物燃煤和燃油每立方米不得高于30毫克;每立方米二氧化硫燃煤不得高于200毫克;每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燃煤和燃油不高于200毫克。
3、法律主观: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是指为了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,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技术条件,对排入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质浓度或数量所作出的限量规定。
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必须执行的标准是
本标准也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。
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:1 标准状态,指温度为273K,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。
国家标准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-1996)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、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。
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,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。 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,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。
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1、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、生产性粉尘、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、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。
2、氮氧化物800毫克/立方米,颗粒50毫克/立方米。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-2004,现有水泥窑(不管是新建的还是原来有的)外排污染物浓度标准如下:二氧化硫200毫克/立方米,氮氧化物800毫克/立方米,颗粒50毫克/立方米。
3、(六)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1)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;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、焚烧炉、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、液体、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,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。
青海宏扬水泥有限公司烟气排放标准是
GB4915-2004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已有规定,氮氧化物(以NO2计),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0mg/m3,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40kg/t。
除提升输送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,生产设备排气筒(含车间排气筒)一律不得低于15m。以下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还应符合表4 中的规定。
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,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,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。
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,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,简称“标态”。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。
例如:排放标准30-50Mg/m之间,风速≈2M/min;排放标准30Mg/m,风速≈0M/min;排放标准10Mg/m,风速≈0.8M/min。电除尘器的风速与工厂实际工况、处理风量以及烟尘的性质也有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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